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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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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5 19:23:48     作者:完美对战官方

  8月16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衡阳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向全社会集中曝光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公司龙家山煤矿隐瞒下井人数案等10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据介绍,为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2023年6月份直管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办理的案例中筛选出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该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广大市民发现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可拨打12350或12345举报;跨县市区、涉中央驻衡和省市属企业的,可拨打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2023年4月2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煤矿4月23日早班矿井人员位置定位系统显示下井人数76人,实际下井人数78人,其中2人未佩戴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或者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失效,并且人为撕掉出入井检身记录指定检查的日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煤矿暂时停止作业,立即撤出未佩戴定位识别卡人员。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给予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省煤业集团南阳矿业有限公司淝江煤矿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并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3年4月20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南阳矿业公司淝江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煤矿-400m水平南三石门局部喷体开裂、离层,未及时做维修;-400m水平南五石门回风上山风门因变形异常关闭;-300m水平北运输巷两组风门连锁装置失效等7项问题。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5月8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陆万伍仟元(¥:6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衡阳尚卿矿业有限公司(关市铁矿)未按规定配备矿山相关专业的矿长及专职技术人员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

  2023年3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衡阳尚卿矿业有限公司(关市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关市铁矿为独立生产系统,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2.井下采空区未及时封闭,未进行监测并分析;3.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对项目部人员实施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的“五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移交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办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处伍万陆仟元(¥:5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处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衡阳尚卿矿业有限公司(尚卿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460m采场边坡角部分地段大于设计的70度;2.+480m安全平台设计为3m,有1处地点已坍塌,平台宽度不足1m。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移交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办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处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县文杰矿业有限公司黄花山钠长石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场+150m平台边坡高度达27米(开采方案台阶高度为10m),未按开采方案开采,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处贰万贰仟元(¥:2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举报,2023年4月18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车江街道福泉社区曾家畔组一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仓库内餐饮用液体醇基燃料五罐(7.13吨)。经查,仓库内储存的餐饮用液体醇基燃料系杨某某、张某某所有,抽样经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液体醇基燃料),其闪点(闭口)≦12℃。杨某某、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18年底开始,先后17次从肖姓和贺姓经营者手中购买甲醇125吨,储存在租用的仓库内,按甲醇比例兑20%的水和其他混合物,配制成餐饮用液体醇基燃料,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当地的餐馆、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做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141吨,销售金额47.94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予以查封扣押。4月19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液体醇基燃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杨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且2人未经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用于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仅为一普通民房,未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仓库及储存罐上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法律法规,5月22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衡南县公安局。6月1日,衡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张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爆炸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杨某某、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七、衡阳国茂化工有限公司未依照国家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5月5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国茂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4月10日入库三氧化二砷240吨,结余总储量679.79吨,4月13日出库240吨销往泰国,成品仓库现有储存三氧化二砷431.89吨,大于成品仓库设计储量360吨,该公司4月10日至13日期间成品仓库储量达到679.79吨,构成重大危险源,该公司未依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按规定采取对应措施,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并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9日,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七条的规定,衡南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捌万伍仟元(¥:8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县泰阁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熊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熊某某立马停止焊接作业,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源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陆某某立马停止焊接作业,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荣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旷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旷某某立马停止焊接作业,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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