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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热315:喜装新房发现楼板漏水 偷工减料消委出面
发布时间:2024-07-27 17:52:16 作者:完美对战官方
2018年10月18日,消费者孙先生在高坪区某建材商购买了成品混凝土(共计4万元)用于自建房屋,双方约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消费者孙先生先后于2018年10月18日、12月1日2次从某建材商购买480立方米混凝土,总购货款35160元,房屋修建后,2019年3月10日装修时,发现楼板存在开裂漏水的情况,孙先生要求该销售商处理,对方以销售的混凝土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为由不同意处理,双方争执不下,2019年3月18日孙先生将该销售商投诉到高坪区消委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收集了孙先生购买混凝土的凭证,凭证上显示该混凝土分别购买于2018年10月18日和于2018年12月1日,2018年10月18日购进的C30成品混凝土单价为440元每立方,共购进39立方米,总价为17160元,实际付款17160元;2018年12月1日购进的C30成品混凝土单价为460元每立方,共购进40立方米,总价为18400元,实际付款18000元。同时孙某自行委托南充某检测公司对该C30成品混凝土进行了质量鉴别判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孙先生自建房屋的二、三层混凝土现浇构件强度不满足C30等级要求。经过调查了解,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销售的混凝土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一个多月的多方协调,4月10日,孙某与该建材商达成和解,该建材商一次性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8.2万元,孙先生自建房屋以后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均由孙先生自行负责。同时,高坪区消委会将此案移交至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坪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建材商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本案是典型的不按照合同约定产品质量提供产品的投诉。《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一定要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因此,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遵守《产品质量法》。经销商未按照约定提供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属于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应对消费的人进行赔偿。